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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条件是什么?

Time:2021-09-01 | Click:198 | Author:Jiadesen

《仲裁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份數按規定辦理。仲裁協議、仲裁申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申請,不予受理。


根據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簽訂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仲裁事項屬於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麼問題,保護自己的什麼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仲裁的理由是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它是申請人主觀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並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的審查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審查當事人申請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是否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審查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申請手續是否齊備。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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