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後果根據時間不同而有所變化: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履行責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那麼就視為放棄該請求權,之後再請求擔保人還債的擔保人可以拒絕。
2、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在債務履行屆滿之後,債務人拒不還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代為還債。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與擔保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國家強制力通過強制執行等方式促使保證人履行還債義務。
來源: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