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定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
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管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貸資訊仲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資訊仲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為此,《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淨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資訊仲介的本質。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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