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證意義來說,有一定的相同性,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
1、定金在實踐中適用的情況比較多,一般出現在加工承攬,買賣等合同中;
2、在金額上,押金的金額一般等同或接近於合同標的物,而定金一般相當於標的物的百分之幾十;
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而定金帶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性,體現合同雙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於督促雙方都履行合同。
來源:110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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