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稱的勞動官司,實際上包括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是指和勞動爭議訴訟兩項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
勞動仲裁,或稱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方式。
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兩者之間的聯繫: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即“先裁後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來源:110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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