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基於收養而發生的關係。既然已經被收養,那麼被人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一邊是養父母,一邊是生父母,是否都需由該子女贍養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但是同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了,若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符合收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且與養父母間已經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則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與義務,適用婚姻法所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
所以,被人收養的子女對其生父母不再負擔贍養的義務。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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