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應當於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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