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盧俊宇)11月1日馬上就要來到,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即將施行。我們為您梳理了一份詳細清單,一起看看將對您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
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發佈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必須實名
工信部9月1日公佈了修訂後的《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要求註冊功能變數名稱應向服務商提供功能變數名稱持有者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資訊等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資訊。該規定將於11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明確部和省級通信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完善功能變數名稱服務許可制度;規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服務活動;完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資訊登記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將被罰款萬元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拍賣人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不得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不得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同時,《辦法》也規定,競買人之間不得有惡意串通行為;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惡意串通行為;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拍賣人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
保險公司將全面實施雙錄 誤導消費者投保將被追責
11月1日,保監會下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銷售欺騙誤導是近年來市場反映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為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服務行為,解決消費者關注的銷售欺騙誤導問題,保監會發佈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其中,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通常稱為“雙錄”,也就是對銷售關鍵環節錄音、錄影。
全國股轉公司修訂掛牌條件指引11月1日起生效實施
9月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佈關於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掛牌條件的適用標準。新版《指引》將於11月1日生效實施。
具體來看,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對《指引》規定的六項掛牌條件進行細化,包括明確了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相關要求;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變更為“不得早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以及明確了申請掛牌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範圍和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細化了“營運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標準等多項內容。
海關總署明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行政許可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6年12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71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2015年4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佈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條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海關監管區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免稅商店以及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和地點,並對海關監管區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管理作出原則性和統籌性規定。
銀行間債市出新規 強化仲介責任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正式發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定向發行註冊工作規程》及相關配套檔。新規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此次《規程》修改主要是從定向投資人分層管理、強化仲介機構職責和優化註冊工作機制等方面展開。新規優化了與投資人分層管理相適應的機制安排,強化仲介責任,夯實“仲介機構盡職履責是基礎”的註冊制理念,細化資訊披露要求,兼顧投資人保護和定向發行靈活便利兩個訴求,簡化註冊發行全流程工作機制,優化風險防範機制。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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