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區分標準: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又稱不可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井沒有選擇餘地的債。
選擇之債是相對於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2、區分意義:
區別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於:選擇之債存在選擇權之確定的問題。對於選擇之債必須有一方要有選擇權,否則無法履行。對於選擇權當事人有約定的依據約定,沒有約定的屬於債務人,債務人不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轉移至債權人。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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