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標準: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主債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為前提的債。
從債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其他債的存在為成立前提的債。
2、區分意義:
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