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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之愤与劳务之债

Time:2021-09-01 | Click:214 | Author:Jiadesen

1、區分標準:

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財物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履行債務的債。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以提供一定勞務履行債務之債。

2、區分意義:

財物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強制執行,而勞務之債因具人身屬性故不得代替履行和強制執行。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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