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標準:
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財物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履行債務的債。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以提供一定勞務履行債務之債。
2、區分意義:
財物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強制執行,而勞務之債因具人身屬性故不得代替履行和強制執行。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