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區分標準:
債依據是否可以一次履行而履行完畢劃分為一時性債和繼續性債。
一時性債是指當事人可以僅因一次履行而使債履行完畢。
繼續性債是指當事人無法一次履行完畢,債的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持續履行,債的內容則持續增加。
2、區分意義:
繼續性債具有較強的人身信賴性.一般不得轉讓,解除後只能向將來失效而不能具有溯及力。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