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大。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核心技術以及資訊。作為企業賴以生存的力量。侵犯商業秘密直接侵害到企業的利益。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裏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裏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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