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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大幅提高!

Time:2021-09-01 | Click:219 | Author:Jiadesen

司法部1月1日公佈了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 兩個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和組織形式作出了調整,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體制和普通合夥制兩種組織形式,並對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完善了執業核准條件、執業核准程式。根據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學歷要求比原《辦法》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有了較大提高。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一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曾經取得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三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比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有了較大提高


同時,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將上述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出有別於律師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二是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修訂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還規定,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出適當調整。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全文請點擊:司法部修訂發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查閱。


來源:中國普法、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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