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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