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參與買賣行為且運營合法 原告訴求未獲支持
經人介紹,王先生在1年多前投資了價值100餘萬元比特幣。短短幾個月,王先生不僅沒賺到錢,反賠了40餘萬元。王先生以比特幣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不具有貨幣屬性,其與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為由,將交易平臺北京火幣天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及兩家資金匯入方北京大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智眾傳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還其損失資金。海澱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仨月賠40萬 起訴索賠
王先生稱,經朋友介紹,他於2016年10月在火幣公司的網路交易平臺註冊帳戶,開始進行比特幣交易。因為是24小時交易,他作為個人很難持續關注交易情況,對其心理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影響。為了正常工作和生活,他終止了交易,將帳戶中的人民幣餘額和比特幣全部提取。其充值的金額分別匯入大火公司、多智眾傳公司的帳戶,截至去年1月,王先生共充值140萬元,提現共99萬餘元。
王先生認為,比特幣並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按馬克思主義關於商品的基本理論,商品應具備使用價值和價值,而比特幣並無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認定為商品。此外,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來看,比特幣並不具有貨幣屬性,不能作為交易和支付工具。
綜上所述,王先生稱,他與火幣公司之間的交易因標的物不存在而屬於無效行為,故要求法院判令他與火幣公司之間交易合同無效,火幣公司、大火公司、多智眾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返還40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非交易對象 運營合法
被告火幣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其代理人表示,王先生對比特幣的認識有錯誤,他在平臺上的交易行為不屬於無效行為。“原告交易的對象並不是火幣公司,火幣公司的運營平臺合法,原告投資比特幣虧損應由他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另外兩家被告則認為,他們與火幣公司是合作關係,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代收用戶充值款項。
判決:用戶自擔責 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火幣網上註冊並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火幣網為用戶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不作為賣家或者買家參與買賣數字資產行為本身,故王先生與火幣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係。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
訴訟中,王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火幣網的經營存在違法性,其以比特幣不存在為由認為與火幣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無效,不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對其要求三被告公司連帶返還自己的交易損失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不可盲目投資比特幣
不久前,七部委發佈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國內各大比特幣交易平臺紛紛作出回應,限期關停人民幣與比特幣交易業務。但同時,也有不少比特幣理財平臺還在正常運營並繼續宣稱高收益率。
法官表示,這些理財平臺一般主張七部委叫停的是代幣融資行為,而其從事的是理財,是虛擬幣與虛擬幣之間的交易,而非虛擬幣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沒有觸碰紅線。而目前對於比特幣基金等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尚無明確定性。
“平臺的操控者、資金池、風控等情況,投資者往往很難看清,蘊藏著較大風險。”法官提醒說,投資者應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風。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模式雖不同,但加強監管是大勢所趨,虛擬貨幣理應被納入規範化的發展路徑。
來源:北京晨報
記者: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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