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2. 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3. 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
4. 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
5. 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 彭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7. 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某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記糾紛案
一、北鵬公司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根據舉報線索,組成專案組對瀋陽市于洪區蘭勝台村村幹部黃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偵查。偵查期間,除發現黃波等人犯罪行為外,還發現與該村聯合進行村屯改造的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鵬公司)涉嫌毀損財務文件、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犯罪行為,遼寧省公安廳遂扣押、調取了北鵬公司100餘冊財務文件,並扣押其人民幣2000萬元。此案經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黃波等人分別被以貪污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2名財務人員被以隱匿會計憑證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免刑。對前述扣押財物,刑事判決未作出認定和處理。
刑事判決生效後,北鵬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物並賠償損失。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北鵬公司向公安部申請覆議。公安部覆議認為,北鵬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定賠償情形,遂責令遼寧省公安廳限期作出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沒有履行該決定。北鵬公司遂向我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由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務文件和2000萬元,賠償利息損失869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賠償請求人瀋陽北鵬公司涉案土地屬於鎘污染地且後期已補辦相關手續,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北鵬公司及其責任人員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但免於刑事處罰,此後,遼寧省公安廳繼續扣押北鵬公司有關款項及財務帳冊,就喪失了法律依據。
經合議庭主持協商,賠償請求人北鵬公司與賠償義務機關遼寧省公安廳先就返還案涉財務文件達成協議,並於2015年12月1日實際履行完畢;此後又達成協議由遼寧省公安廳於30日內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一、遼寧省公安廳向瀋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調取的該公司財務檔;二、遼寧省公安廳於本決定生效後30日內向瀋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人民幣,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
(三)典型意義: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 大法官巡迴辦案公開質證
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支援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是黨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報告提出的關於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依法保護產權,應當歷史、辯證地看待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範行為,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北鵬案的圓滿審結,生動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產權、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突出展示了國家賠償在監督和倒逼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恢復和提升司法機關公信方面的積極作用。今後,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力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國家賠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另外,本案的程式意義也很突出。本案案情重大複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均在瀋陽,主要證據也在瀋陽,為方便當事人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決定親自擔任審判長並與合議庭全體成員遠赴設在瀋陽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質證、組織協商。公安部對本案高度重視,在刑事賠償覆議階段即明確認定遼寧省公安廳的刑事扣押行為違法,為最高人民法院後續審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體現了公安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實產權保護政策上的共識。此外,本案當事人當庭達成賠償協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運用遠端視頻手段組織討論、作出決定並由合議庭當庭宣佈決定,保證了上百本帳冊及2000余萬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時返還,解決了北鵬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經營逐步回到正常軌道,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贈送了“青天有鑒”等感謝字幅,代理律師亦專門撰文讚揚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公正審理。北鵬案圓滿審結,應該說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賠償請求人通力合作的結果,突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巡迴辦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權威性,有助於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瞭解、信賴和監督。
二、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後溪街西區地塊改造及“兩街”整合區塊改造專案建設需要,原金華市房地產管理局向金華市城建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某某位於金華市婺城區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的房屋被納入上述拆遷許可證的拆遷紅線範圍。但拆遷人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未實施拆遷。2014年8月31日,婺城區政府發佈《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明確對二七區塊範圍實施改造,公佈了房屋徵收範圍圖,許某某房屋所在的迎賓巷區塊位於徵收範圍內。2014年10月26日,婺城區政府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 案涉房屋被納入徵收決定範圍。但該房屋於婺城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許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提出包括房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許某某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定,也未明確同意將案涉房屋騰空並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區政府依法應對許某某作出補償決定後,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強制搬遷,而不能直接將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區政府主張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誤拆”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鑒於案涉房屋已納入徵收範圍內,房屋已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區政府參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賠償。遂判決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婺城區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參照《婺城區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許某某作出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房屋雖被婺城區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仍可通過徵收補償程式獲得補償,許某某通過國家賠償程式解決案涉房屋被違法拆除損失,缺乏法律依據。許某某提出要求賠償每月2萬元停產停業損失的請求,屬於房屋徵收補償範圍,可以通過徵收補償程式解決。至於許某某提出的賠償財產損失 6萬元,因其沒有提供相關財產損失的證據,不予支援。遂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判項,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判項,駁回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雖然有婺城建築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許某某提供的現場照片等證據均能證實強制拆除系政府主導下進行,婺城區政府主張強拆系民事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協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科學決定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讓被徵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獲得、也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但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相同的項目不得重複計付。具體而言,對於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問題,婺城區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也可以根據作出賠償決定時點有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付賠償款。鑒於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婺城區政府與許某某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疑點利益歸於產權人的原則,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對於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標準問題,如果許某某提供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規範性檔所確定的經營用房條件,則婺城區政府應當依法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金額並予以賠償。對於屋內物品損失賠償金額確定方式問題,婺城區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結合許某某經營的實際情況以及其所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等,按照有利於許某某的原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遂判決維持原審關於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許某某房屋行政行為違法的判項;撤銷一審責令婺城區政府參照《補償方案》對許某某作出賠償的判項;撤銷二審駁回賠償請求的判項;改判責令婺城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本判決對許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三)典型意義:保護被徵收人產權 促進政府依法行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佈實施,為解決徵收拆遷中的行政糾紛,實現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領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被徵收人與市、縣級政府通過平等協商達成補償協議後自願搬遷已經成為常態,需要強制搬遷的越來越少。在婺城區政府分期分批對二七區塊房屋進行徵收補償中,絕大多數被徵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及搬遷獎勵後自願搬遷,居住條件得到顯著改善。在因建設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案涉區塊包括許某某等22戶1184平方米房屋,少數住戶對補償不滿未自願搬遷的情況下,婺城區政府本應依法分別作出徵收決定、補償決定,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原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強制搬遷。但在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況下,婺城區二七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即委託婺城建築公司在拆除已簽訂補償協定的鄰居房屋時一併拆除了許某某房屋,侵犯了許某某的房屋產權。這樣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層政府的法治意識不強,不善於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同時也說明一些基層政府在徵收補償中未能做到效率與法治的統一,更多考慮行政效能,而忽視程式正義。婺城區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個月之後才作出徵收決定,至今未作出補償決定,未給予許某某任何補償,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由於婺城區二七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是婺城區政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臨時機構,其違法侵權的責任應由婺城區政府承擔。由於許某某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始終主張應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賠償損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責令婺城區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或者以作出賠償決定時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計付賠償款;同時對許某某在合法的徵收補償程式中應當獲得、也可以獲得的可得利益損失一併予以賠償。
本案再審判決,充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規定的及時補償、合理補償和公平補償的原則精神,體現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確宣示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於依合法徵收程式應得到的補償。與此同時,本案再審判決充分發揮司法的評價、引導功能,加大對侵犯產權行為的監督力度,防範市、縣級政府在違法強拆後利用補償程式回避國家賠償責任,從而促進行政機關自覺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既順利推進公共利益建設,也確保房屋產權人得到公平合理補償。
附:相關法律條文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九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補償的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 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 (市) 人民政府規定。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4.《國有土地上房屋價值評估辦法》
第二十八條 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三、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通過公開招商,與民營企業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投資公司)訂立一系列土地整理專案投資協定,約定由該投資公司投資3.2億元對該區兩塊土地實施土地整理。協定訂立後,該投資公司陸續投入1億餘元資金用於該項目。2014年,區政府向某某投資公司發函稱,以上協定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檔精神,要求終止履行以上協議。某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終止履行協議的函無效,並要求區政府繼續履行協議。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區政府解除行為是否產生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區政府所提及兩份檔並非法律、行政法規,且未對本案所涉協議明令禁止,區政府以政策變化為由要求解除相關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發出的終止履行協議的函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號民事判決:某某區政府繼續履行與某某投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有約必守 依法保護企業合同權益
誠信守約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為一方民事主體的更應帶頭守約踐諾。明確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為合同主體的的基本規則,對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對待涉案企業與區政府,準確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支持了企業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請求,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對於規範政府行為、推動政府踐諾守信,具有積極指引作用。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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