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意見的通知》(粵地稅函〔2016〕412號)的規定,現對我市房產稅(從價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公告如下: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納稅期限從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從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統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調整不改變稅款所屬期為2017年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從公告實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告》(深地稅告〔2007〕9號)第三條第一款“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的規定同時作廢。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下載: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讀.docx
來源: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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