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頒佈,民商法立法體例獲新突破,商事立法得到完善
事件描述:《民法總則》頒佈實施,是朝向民法典編纂邁出的堅實一步。《民法總則》提供了關於商法規範適用、營利法人、決議、商事代理等大量涉及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關於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創新引人矚目。《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編纂的重要階段性成果,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如何完善中國商事法律規範體系也成為一個重大立法問題。
劉凱湘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作為中國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法總則》的頒佈,不但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事件,而且對中國未來的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民法總則》的頒佈補齊了市場經濟的法制短板,明確了民商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和核心地位。特別是對法人分類和體系的突破和創新,即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不但符合體現了法典化立法應有的理性,而且直接反映了我國現實的國情,充分吸收了學界特別是商法學界的研究成果,滿足了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表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既實現了對民法通則法人類型概念的突破和創新,又保持了我國法人制度立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其中所確立的一些基本規則,會對以公司法為代表的中國商法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產生深遠影響。民法總則還鞏固了一些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例如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同樣也是很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民法總則延續並鞏固了“兩戶”的民事主體地位,既有利於加強對這些民事主體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會對獨具特色的中國商事主體制度的構建發揮重要作用。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頒佈實施,公司審判規則再獲完善
事件描述: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這是進一步完善與發展公司法裁判規則的重大舉措,其關於公司決議瑕疵、股東知情權、股利分配、股東代位、有限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等訴訟制度的規定,厘清了公司商業決策與司法干預之間的關係,涉及到中國公司治理實務與公司糾紛審判的核心問題,對公司法審判與公司治理實踐都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周友蘇教授(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保護為主題,起草歷時5年多,凝聚了社會各界的共識和智慧,理念先進,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章法嚴謹,規定清晰,亮點鮮明,是目前已經出臺的四個公司法司法解釋中條文最多、適用面最廣的一個。公司治理是公司和公司法永恆的主題,其核心是要在公司運作過程中建立一套協調平衡利益衝突的機制,保證公司高效有序的運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通過審慎的司法介入來對失靈的公司治理機制進行矯正,它的出臺對於規範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活動,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強調重視企業家作用
事件描述: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正式公佈。《意見》強調弘揚企業家愛國敬業遵紀守法艱苦奮鬥的精神、創新發展專注品質追求卓越的精神、履行責任敢於擔當服務社會的精神。這是中央首次以專門檔強調發揮企業家作用,明確企業家精神的價值,有利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的制度環境,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周林彬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黨中央和國務院於2017年先後提出的保護產權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的兩份《意見》,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共產黨保護民營企業家及其私有產權的“政治宣言”和“行動綱領”。其中,保護產權的《意見》中首次提出“毫不動搖”保護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具有重大憲法意義;保護企業家的《意見》中從“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氛圍”三個方面,提出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具體措施,具有重大的法治經濟建設意義;由於企業家是現代商人的同義詞,且企業家私有產權是現代商人財產的同義語,而保護商人及其財產的主要目的是優化中國的營商環境,所以上述兩份《意見》因其明顯的“重商”政策取向而打上了深深的“商法烙印”,可謂當代中國“興商護市”的商法制度改革政策指引。因此,全面貫徹實施兩份《意見》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層面保護商人及其私有產權的各項措施,對於完善我國商事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的商法理論與實踐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顧雛軍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社會反響熱烈
事件描述: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顧雛軍案、張文中案、李美蘭案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這是自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頒佈以來,司法部門落實《意見》的最重要標誌,也是“兩個一批”政策(即“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的重要進展,被視為工商企業界的重大利好。
範健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改革開放以來,在根植法律、秉持創新、立足國情的基礎上,中國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產權保護法律框架。但是,國有產權受保護不足、私有產權被侵害嚴重等問題依然存在。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及2017年《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展示了中國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堅定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決心,對增強人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三個涉產權案件再審決定就彰顯了其以公正司法保護產權的態度,但要落實“兩個一批”,司法部門必須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遵守法律的實體規則和程式規則,警惕運動式司法裁判,嚴格依法做到該糾的堅決糾,不該糾的決不糾。在彰顯法的正義性的同時,嚴格維護司法的穩定性、權威性、嚴肅性,只有這樣,司法才能真正構築產權保護的堅實堡壘。
438家公司成功IPO,創下中國資本市場有史以來之最
事件描述:2017年全年上市新股共計438只,較2016年的227只增幅達驚人的92.95%,也遠超代表IPO巔峰時代2010年的348只新股。從1990年至2017年底,A股市場總共3467只個股(包含退市股)上市募資,2017年的438只上市股票數占上市總數量比例高達12.63%,稱2017為IPO之年實至名歸。
朱慈蘊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點評:2017年有438家公司成功上市,占中國A股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總數3467家的12.63%,確實令人振奮。而從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的角度看,2017年也是業績突出,共有首次公開發行公司479家公司上會審核,其中380家通過審核,創了歷史新紀錄,這樣的業績展示了兩個特點:一是發行提速,有效地緩解了A股市場常年存在的大批企業排隊的“堰塞湖”問題,IPO在審企業數量已由歷史最高點的895家,下降到當前500家左右的水準,平均審核週期從之前的3年以上降為1年3個月左右,而其中有大約300多家為當年新受理企業,審核週期大大縮短。發行審核週期提速,有助於降低企業上市的時間成本,降低未來上市公司的殼價值,值得讚賞。二是審核趨嚴。在過去的一年中,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過會率僅為79.33%,在過去10年間為倒數第二。若再聚集2017年10月份正式上任的新一屆大發審委,還曾發生“6過1”“3過0”的審核通過現象,平均通過率進一步降低。這表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在提升審核速度的同時更注重嚴把品質關,讓那些“帶病發行”的企業難逃發審委的火眼金睛,提高新股品質,更有助於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展望中國資本市場的未來,提升審核速度與嚴把審核關相結合,將成為一種常態,這將助推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商法通則”立法建議與商事立法體系完善系列學術研討會舉行
事件描述:2017年是民商法學界與立法部門探討商法通則最密集最熱烈之年。4月15日,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召開“第二屆民法與商法的對話學術研討會”。9月10日,中國商法學研究會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志,專題彙報與研討“商事制度改革與商事立法中的《商法通則》立法相關問題”。9月16日,吉林大學舉辦“首屆吉大商法高端論壇”,集中研討商法通則的立法體例。10月13日,南京大學商法研究中心舉辦“商法通則立法與中國商事立法體系的構建”研討會。10月14日至15日,2017年度商法學研究會年會熱議商法通則制定的可行性與必要性。11月17日,中山大學舉辦“國家工商總局《商法通則》立法研究”專案結項暨商法通則制定必要性與可行性研討會。12月30日,北京大學舉行“制定商法典——商法典編纂的全球印象”學術研討會,2018年年初,在京召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會議審議與研討《商法通則》“專家意見稿”的定稿。系列性商法通則立法學術研討會,對《商法通則》及商事立法體系完善與發展將產生重大學術影響。
雷興虎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在民法典編纂背景下,擺在商法學者面前的當務之急就是進一步研究商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協調以及我國商事立法的模式及其體系化問題,因為民法商法同屬我國法律體系的七大法律門類之一。我國《民法總則》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既調整了一般民事關係,也調整了部分商事關係,但並未完全反映和充分體現商法的精神、理念與原則,以此為契機,“商法通則”立法的命題便被重新提了出來。商法學界在對“商事通則”進行十餘年研究的基礎上,又於2017年開始了新一輪的“商法通則”的立法研究。在我國制定“商法通則”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商法學界應該爭取早日向立法機關提交“商法通則”的專家建議稿,推動“商法通則”的立法工作。有關“商法通則”的系列學術研討會對於促進我國商事立法的系統化和科學化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與作用。
龍薇傳媒以蛇吞象遭證監會頂格處罰,引社會各界關注
事件描述:龍薇傳媒公司利用51倍的高杠杆率蛇吞象式並購萬家文化(600576.SH),且在銀行融資尚不到位的情況下進行虛假披露誤導市場,暴露了資本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以及證券法、公司法的制度缺漏和監管層監管方式、手段的匱乏,涉及趙薇等社會公眾人物,該事件引發了資本市場及全社會的極大關注,問題極具典型意義,可能引領資本市場監管和相關制度改革的新方向。
趙萬一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證券市場作為各種利益的交匯地和風險發散地,以嚴格的監管和嚴密的資訊公示作為其良性運行的基礎。證券市場的任何行為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法律所施加於市場主體的各種義務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任何故意詐害投資者的行為都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法律不是用來唬人的稻草人,而是長滿牙齒的猛虎。君子愛財,這是市場經濟的趨利性特點所致,無可厚非,但必須取之有道,這是法律的使命使然。不但國家公權力不能肆無忌憚,私人資本也不能為所欲為,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惡意、任性或無知付出代價,無論你是普通人,還是明星,只要你一踏進證券市場,你就是受證券法保護和約束的平等投資者。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頒佈,營商環境法治化進一步推進
事件描述:2017年8月23日,國務院公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廢止了國務院2003年1月制定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新辦法對於限制無證無照查處的範圍、鼓勵企業創新、清晰劃分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等作出重大完善。同時,在堅守“先照後證”商事登記改革成果的基礎上,也完善了證照查處的監管體制,被視為營造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立法舉措。
石少俠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前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點評:為鞏固“先照後證”的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成果,國務院與時俱進,於2017年頒佈實施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並同時宣佈廢止了於2003年頒佈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新《辦法》雖然僅有19條,但與舊《辦法》相比,順應了在新形勢下政府職能的轉變,體現了謙抑、審慎、法治和人性化的監管原則。為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新《辦法》特別值得稱道和讚賞的是,它明確規定了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範圍,鼓勵個人從事無須取得許可及無須辦理註冊登記的商事活動;它實行寬嚴有度的管控措施,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予以處罰的無照經營行為,不再採取予以沒收工具的處罰,同時還大幅度地降低了罰款數額。總之,新《辦法》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市場經濟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
《電子商務法(草案)》人大常委會二審,世界首創立法推出在即
事件描述:2017年10月31日,《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中對於電商平臺內出現侵權假冒情況,強化了電商平臺應承擔的責任等。這標誌著這部引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關涉新興經濟發展的重要立法朝向正式通過又邁進一步,體現了國家立法層面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高度重視。
趙旭東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點評:電子商務是洶湧浩蕩、席捲全球的商業大潮,也是一種新型的商業活動和交易形式,其不同於傳統的線下市場交易,其資訊化和虛擬化的特點對法律調整和市場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電子商務法是對有關電子商務活動法律制度的整體設計和系統整合,自2013年末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以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已經走過了立法籌備與調研、法律草案起草、全國人大正式審議三個階段,目前,在經過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之後,這一重要法律草案正等待立法機關的第三次審議。在近幾年制定的法律中,電子商務法無疑是最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重要立法之一。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都應該得到充分的重視。其一,中國雖然不是電子商務發展最早的國家,但確是發展最快、市場規模最大的國家,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引領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麗的風景;其二,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呼喚法律制度的跟進和保障,這個新興的、虛擬化的市場,要實現長遠、更穩健的發展,既需要法律的促進,也需要法律的呵護,尤其是對於交易安全的維護,比傳統線下市場有更高的要求;其三,電子商務法的制定是全新的立法設計,中國可能是全球第一個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既沒有長期的立法經驗,也缺少國際的立法先例,由此這一立法也極具挑戰性,一些前所未有的疑難法律問題需要開拓性的研究和解決。其中特別是關於電子商務主體是否需要登記註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否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不當行為承擔過錯責任的問題等。
電子商務法呼之欲出,中國的電子商務引領了世界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也有理由期待,中國的電子商務法也成為電子商務立法的代表,在法律制度和規則的設計上,引領世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範金融審判工作
事件描述: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就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保障經濟和金融良性迴圈健康發展提出了30項意見,並強調金融審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金融穩定發展的重要途徑。
葉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點評: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重要部署,是正在形成的社會共識,應當成為指導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依歸。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如何根據金融活動的特殊性及司法審判活動的規律性,有效落實金融工作的三項任務,是擺在各級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課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供了未來一段時間內金融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引。一是金融活動創新不斷。金融審判既要鼓勵、規範金融創新,又要把握金融關係的法律本質,按照“實質優於形式”的原則,準確適用金融法律法規,不拘泥於金融關係的形式和表像。二是金融風險無處不在。金融審判既要通過個案處理裁判,助推金融風險的化解,又要採用發佈指導案例、加強與職能機關和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等方式,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防控金融風險上的獨特作用。三是金融風險傳導性強。對於有運營價值的企業,要重視破產重整、和解的積極意義,既要關停僵屍企業,又要預防破產案件誘發的金融風險;對於涉及地方交易場所案件,要加強行政處置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四是金融審判專業性強。人民法院要建立適合金融審判活動需要的新機制。在法院系統內部,應當不斷提升審判人員的專業化水準,加強全國法院系統內部的資訊共用;在外部關係上,應當引入外部資源,引入專家參與案件處理,發揮投資者保護組織和行業組織的積極作用,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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