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在全國律協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全國律協律師行業規則委員會副主任吳晨介紹了全國律協出臺的律師業務推廣新規《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相關情況。規則詳細規定了十五種禁止從事的業務推廣行為。
吳晨介紹,隨著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數量的逐步增長,當前律師為獲得業務、宣傳自己所進行的宣傳推廣行為日漸普遍、形式多樣。有些內容和形式不當的宣傳推廣行為,或造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或導致社會公眾的錯誤認知和選擇,或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為此,全國律協於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臺《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的行為進行了規制。
規則全文共二十條,明確了律師業務推廣的定義以及規則的適用範圍。行為規則對律師業務推廣的定義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擴大影響、承攬業務、樹立品牌,自行或授權他人向社會公眾發佈法律服務資訊的行為。” 對於業務推廣的範圍為向社會公眾發佈。
相比《律師執業行為規範》有較大的改動的是,規則詳細規定了十五種禁止從事的業務推廣行為。包括第八條關於榮譽稱號的規定、第九條關於自稱專家的規定、以及第十條規定的十三項禁止性內容。吳晨對部分內容作了著重解讀。
不得自稱“專家” 或“專家單位”
規則第九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其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宣稱或者暗示其為公認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吳晨表示,對於如何理解“自我”宣稱,規則委認為宣稱為專家律師需經由權機構認定,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專業水準的評價只能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具體某類業務的辦理機關或上述機關、團體所認可的機構做出。
不得承諾辦案結果
規則第十條明確禁止了律師、律師事務所的13種業務推廣行為,其中第五項為“承諾辦案結果”。吳晨解釋,客戶聘請律師的目的應當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維護合法權益,至於法律服務的結果取決於多種因素,律師不應當對結果作出承諾,但律師依據專業知識和經驗對法律服務的結果做適當的預測是正當的執業行為,不屬於本項禁止的內容。
不得以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為業務推廣的手段
根據規則第十條第七項,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為業務推廣的手段。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一方面是為了創建律師行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範仲介人、推薦人因為利益的驅動而去催生法律服務的需求,或者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扭曲對法律服務的正當評價。
禁止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 防範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吳晨還對規則第十條第八項“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作瞭解讀。《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以低於同地區同行業收費標準為條件爭攬業務”為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執業行為規範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相比,行為規則做了合理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將不收費或減低收費的理由僅限於法律援助案件,比“無正當理由”更加清晰而且便於掌握。其次,增加了不收費的規定。第三,將“低於同地區同行業收費標準”修改為“減低收費”。由於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多為指導性價格,並無強制性,如果一概將低於收費標準的律師費均定為禁止的內容,則無法真正執行。本規則所述的減低收費指收費遠低於一般律師認為合理的費用標準。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本規則規制的是以不收費或減低收費作為業務推廣手段,在具體單個業務的辦理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於各種原因減低收費,不屬於本規則規制的行為。
此外,規則對互聯網業務推廣行為的規制方面也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規則在立法技術上較為先進,但其有效實施還有賴於廣大律師對規則的深入理解和積極的同行監督,有賴於律師協會不護短、不手軟地發揮監管作用。
延伸閱讀:律師、律師事務所十五種禁止從事的業務推廣行為
第八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資訊中載有榮譽稱號的,應當載明該榮譽的授予時間和授予機構。
第九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宣傳其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得自我宣稱或者暗示其為公認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第十條明確禁止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以下十三種業務推廣行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或者誇大性宣傳;與登記註冊資訊不一致;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係;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之間進行比較宣傳;承諾辦案結果;宣示勝訴率、賠償額、標的額等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期望;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未經客戶許可發佈的客戶資訊;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在非履行律師協會任職職責的活動中使用律師協會任職的職務;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外國國家名稱等字樣,或者未經同意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禁止性內容。
來源:司法部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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