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於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負債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有意對負債企業進行重組其他企業。該第三方願意出資購買債權,並由其承接對負債企業的債權。作為購買債權的對價,第三方可以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權利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通知負債企業。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在進行債務轉移時,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比如,根據我國有關外債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債的轉讓必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
又比如,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2001年10月26日發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的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可以向外商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債權,但轉讓前必須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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