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80號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薑大明
2018年3月2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
(2018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資訊化建設,以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為基礎,通過運用互聯網技術、設置自助查詢終端、在相關場所設置登記資訊查詢端口等方式,為查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查詢人到非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的,該機構應當告知其到相應的機構查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場地,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和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等工作。
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優先調取數位化成果,確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調取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詢主體;
(二)查詢目的;
(三)查詢內容;
(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託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中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託事項、委託時限、法律義務、委託日期等內容,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代理人受委託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其查詢、複製範圍由授權委託書確定。
第十條 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並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並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一)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申請查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查詢記錄簿,做好查詢記錄工作,記錄查詢人、查詢目的或者用途、查詢時間以及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種類、出具的查詢結果證明情況等。
第三章 權利人查詢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資訊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資訊;
(二)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資訊;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四)不動產單元號。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設置自助查詢終端,為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不動產登記結果查詢服務。
自助查詢終端應當具備驗證相關身份證明以及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功能。
第十七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適用本章關於不動產權利人查詢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生的材料。
第十八條 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本章規定查詢相關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依照本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分該不動產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關係人查詢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有利害關係的不動產登記結果: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係的;
(二)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係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利害關係證明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係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動產存在相關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係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利害關係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材料,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資訊:
(一)不動產的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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