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薑大明簽署第80號國土資源部令,發佈《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法治國土實踐的又一個重要舉措。《辦法》出臺的背景和重點內容有哪些?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就此進行瞭解讀。
《辦法》的出臺是進一步
嚴格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迫切需要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事項。自2014年11月24日《不動產登記條例》頒佈以來,各地不動產登記工作穩步推進,為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不動產買賣、繼承等活動中的重要基礎性支撐,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重要服務事項,也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全社會對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呼聲日益升高,廣大人民群眾對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在實踐過程中,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現有規定不夠系統。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和複製規定,散見於《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不方便人民群眾申請查詢,也不利於指導地方開展查詢工作。二是相關規定不夠明確。按照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是,哪些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那些資料,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沒有規定,地方執行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亟需明確和細化。三是《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亟需廢止。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行為,進一步發揮不動產登記的物權公示作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同時更加嚴格地保護個人隱私,有必要出臺專門的部門規章予以規範。
《辦法》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為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在深入總結近年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主體、程式、要件以及登記資料保護等重要措施,為進一步規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各項配套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
《辦法》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辦法》對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做出了多項制度規定,其中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法定查詢主體,明確了“誰能查”的問題。《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辦法》認真落實《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以下幾類主體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及其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時規定,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權利人的查詢規定查詢。另外,出臺本《辦法》主要是規範為老百姓提供查詢服務,對有關國家機關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用不動產登記資訊由另外辦法另行規定。
二是明確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解決了查詢工作“遵循什麼”的問題。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則,《辦法》強調了分類查詢,對不同的查詢主體設置不同的查詢許可權,權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詢許可權。對利害關係人僅開放查詢不動產的登記薄記載的登記結果。同時,《辦法》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的“屬地登記”原則相銜接,實行“屬地查詢”,方便人民群眾。在此基礎上,《辦法》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資訊化建設,以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為基礎,通過運用互聯網技術、設置自助查詢終端、在相關場所設置登記資訊查詢端口等方式,為查詢人提供便利。
三是首次對利害關係人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什麼利害關係人可以查”和“查到什麼程度”的問題。《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了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但對哪些是利害關係人未做明確規定,地方在開展查詢服務時不好把握。為此,《辦法》在總結各地實踐基礎上,從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了區分和細化:對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以及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構成利害關係的利害關係人,規定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對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材料的“准利害關係人”,規定可以查詢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記情形等。同時,考慮到《律師法》規定了律師的調查權問題,《辦法》還規定律師受“准利害關係人”委託,可以比委託人查詢更多的不動產登記資訊,以滿足律師辦理相關案件的訴訟需求。
四是規定了不動產登記資訊資料的安全保護措施,明確了“怎樣防範個人資訊洩露”的問題。保護不動產登記資料資訊安全是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加強登記資料資訊安全保護,《辦法》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資訊安全保護工作,通過安全教育培訓、設立用戶許可權、嚴加防護管理等多種方式,確保資訊安全。同時,在罰則中明確了各類主體包括查詢人、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違法洩露不動產登記資訊的法律責任。
採取措施確保《辦法》有效實施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將採取措施確保實施到位。一是認真組織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使廣大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瞭解《辦法》的精神和要求,通曉《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到熟練掌握,善於運用。對照《辦法》梳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的流程,細化相關操作,切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準。二是在全社會大力宣傳《辦法》,使廣大人民群眾知道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能查什麼、怎麼查、怎麼用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知悉權利和義務。三是認真做好《辦法》執行情況的跟蹤掌握,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制度,促進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的日益規範和便民、高效。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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