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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成立,71个管辖罪名标准明确

Time:2021-09-01 | Click:211 | Author:Jiadesen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傳來重磅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獲表決通過。明確監察機關對六類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産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然而,對于監察委管轄的具體罪名並未明確,據了解三個試點地區做法也不盡相同,山西將原來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幾個罪名納入監察管轄範圍,而浙江是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罪名仍移送公安機關管轄。因此希望能早日將予以明確,以便工作統一開展,避免分歧。下面,小編根據以往的司法解釋規定,對上述六類國家公職人員會觸犯到的71個職務犯罪罪名的立案(量刑)標准進行了初步整理,供大家研究學習。


貪汙賄賂案件


一、貪汙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産。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受賄罪(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五、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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