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原因,票據債權人喪失對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爲追索權的喪失。依各國立法例,追索權除因付款請求權的消滅而喪失外,還可因下列事由而喪失:
1.超過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兌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絕證書的做成期限等。票據不按照期限提示承兌的, 持票人因票據消滅時效完成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追索權人未作成拒絕證明
持票人沒有出示拒絕證書、退票理由書或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提供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追索權的抛棄
追索權作爲持票人的一項權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權利人自行決定。持票人自願抛棄追索權的,法律並不禁止,因而追索權可因明示或默示抛棄而喪失。
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發生戰爭或重大自然災害時,持票人可能無法按期進行必要的票據提示或取得拒絕證明,從而喪失對其前手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但此時追索權的喪失是不能歸責于持票人個人原因, 持票人因此喪失對追索權對持票人來說,顯然不公平。因此各國票據法都規定了相應的救濟制度,如期限的當然延長等,以維護持票人的合法權利。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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