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爲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現行《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産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爲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