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産,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爲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准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爲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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