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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Time:2021-09-01 | Click:265 | Author:Jiadesen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的指導意見


爲推進 “執轉破”工作的有效開展,切實提高“執轉破”案件的審判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現對 “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的基本原則

1、繁簡分流原則。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財産狀況明晰的“執轉破”案件,主要由基層法院辦理,應當適用簡化審理程序。

2、快速高效原則。要切實避免程序空轉以及爲走程序而走程序的問題。要在不違反破産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簡化破産流程,並聯破産事項,立案、聽證、破産告知、管理人指定、債權人會議、財産查控、程序終結、公告與送達等環節中能夠壓縮的時間性要求應予壓縮,能夠簡化的程序應予簡化,能夠合並的事項應予合並,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

3、程序經濟原則。要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控制破産成本。要充分運用執行機構已經完成的財産查控結果、評估結論及處置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勞動。要充分利用“總對總”“點對點”查控系統,提高財産查控質量與效率。要充分借助執行程序中財産變價機制及平台,降低變現成本。要充分利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以下簡稱破産信息網)發布案件流程節點、公告及法律文書,減少破産費用支出。


二、“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的案件範圍

1、被執行人公司股權結構簡單、資産規模不大、無風險隱患,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轉破”案件,應當簡化審理程序:

(1)被執行人無財産或財産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産費用的;

(2)被執行人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産可供執行,且未發現巨額財産下落不明的;

(3)被執行人無營業場所或者無人員安置問題的;

(4)被執行人停工停産或者已經歇業,且不存在職工安置的;

(5)被執行人經營地域集中或系中小微企業的;

(6)被執行人未經清理已被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其財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7)被執行人全部財産或主要財産已經處置變現的;

(8)被執行人財産易于變價或無需變價的;

(9)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主要破産參與人協商一致同意簡化審理程序的;

(10)被執行人是個人獨資企業的;

(11)其他適合簡化審理程序的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轉破”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簡化程序進行審理:

(1)涉及國有企業或者關聯企業合並破産的;

(2)涉及破産和解或者破産重整的;

(3)涉及職工安置等複雜情形的;

(4)債務人資産難以變現且無法實物分配的;

(5)債權債務關系複雜,可能需要審計的;

(6)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存在多個衍生訴訟的;

(7)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

(8)其他不宜適用簡化程序審理的案件。


3、“執轉破”案件是否適用簡化程序審理,由受理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應在“執轉破”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簡化審理程序的相關事項,並對破産參與人予以指引。

已按簡化程序審理的破産案件,如發現不宜繼續適用簡化審理程序的,應按破産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4、適用簡化程序審理的“執轉破”案件,應由執行法官以及破産案件審理部門、執行裁判部門的法官組成審判團隊,負責對“執轉破”案件進行審查及審理。


三、“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的破産申請審查與受理

1、“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應提前介入本院執行機構移送破産審查案件的梳理與審查,參與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備及財産變價等前置性工作。符合移送條件並決定移送的,執行機構可不制作移送決定及移送函,直接移送本院立案部門立案。但應將本院研究及決定移送破産審查的過程性材料一並移送。

申請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産的,執行機構應在移送立案當日通知被執行人,告知其如有異議,可按破産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本院“執轉破”案件審理部門提出。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産審查的,可不必再向其發出異議權利通知。

2、立案部門對本院執行機構移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完備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破産信息網,以“破申”案號登記立案後移送“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進行審查。

3、“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應在接收案件後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裁定。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由“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進行審查。裁定受理的,應同時決定是否適用簡化審理程序,並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執行機構。

受理裁定作出後,審判團隊應在3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立案。立案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破産信息網,以“破”案號登記立案後移送“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審理。


四、“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中的破産管理人及債權申報

1、“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裁定受理“執轉破”案件的,應提前通知司法技術部門通過隨機方式在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可以通知同意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並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被通知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未按時到場的,不影響隨機搖號工作。

司法技術部門原則上應在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管理人指定工作。名冊中已有個人管理人的,原則上應指定個人爲管理人。政府相關部門已經成立清算組的,可直接指定該清算組爲管理人。管理人確定後,應告知其本案是否適用簡化程序並給予相應指引。

2、管理人應在接受指定之日起5日內接管債務人財産、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並在破産信息網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錄入工作。同時應明確具體步驟和完成時間,定期披露工作進展。無産可破案件,可不開立管理人銀行賬戶。

3、“執轉破”案件審判團隊應在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在破産信息網法官工作平台發布公告,除載明企業破産法第十四條規定必須載明的內容外,還應載明適用簡化程序審理的內容以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及方式。

4、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爲30日,自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管理人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債務人財産狀況報告。


五、“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中的財産查控及變價

1、管理人應在接受指定後30 日內完成債權審查及財産調查工作。必要時,可申請調查令。

2、管理人需要查控債務人名下房産、存款、股權、車輛和股票等財産的,應指引其提出申請,由審判團隊中的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系統進行查控。執行機構在移送前六個月內已進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調查。

3、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後仍在有效期之內的,不再重新委托評估、鑒定或審計。

上述報告雖然在移送破産審查後超過有效期,但如該財産或其財産性權利的市場價值未發生明顯變化,或未對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破産參與人權利造成明顯影響的,除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願承擔相關費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評估、鑒定或審計。

所涉財産在執行程序中流拍後移送破産審查再行拍賣的,不受評估、鑒定及審計報告有效期的影響。

4、執行機構原則上應將被執行人財産變現後再將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如破産程序中涉及財産變現的,應優先適用網絡司法拍賣,並由審判團隊中的執行法官負責實施。

5、破産財産可以實物分配,或者存有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權或者債權的,除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願承擔相關費用之外,可不做變價處理,依法直接予以分配。

6、破産財産拍賣時需要確定底價的,有市場價的按市場價確定;沒有市場價,但可通過詢價確定的,除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願承擔相關費用之外,應通過詢價確定。

7、“執轉破”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經管理人申請,由審判團隊中的執行法官予以實施。


六、“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形式召開。確需現場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減少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負責召集。

2、債權人會議及破産事項表決可采用書面、數據電文等形式,也可在破産信息網平台進行。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召開。確需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的,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

4、債權債務明確,債務人財産確定,符合宣告破産條件的,管理人原則上應提請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宣告債務人破産,並將資産處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5、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宣告債務人破産的,可同時作出裁定並宣告,並在5日內向債務人、管理人送達,並通知已知債權人,同時予以公告。

6、管理人未提請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宣告破産的,應在會議結束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提請宣告債務人破産。符合條件的,受理法院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宣告破産裁定,並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給債務人、管理人,並通知已知債權人,同時予以公告。

7、無財産可供分配或破産財産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或者債務人沒有財務賬冊或者財務賬冊不齊、無法審計,或者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産狀況不清,管理人未追收到財産或者未發現有財産可供分配的,且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願意足額承擔破産費用或其墊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的,可以不召開債權人會議,提前終結破産程序。

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況後5日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請終結破産程序,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裁定。


七、“執轉破”案件簡化審理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項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