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
爲促進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審慎提供贖回相關服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除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非持牌機構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
(二)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三)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四)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用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
二、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投資者的基金贖回申請外,爲滿足投資者小額、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可以爲投資者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增值服務,即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只貨幣市場基金單個自然日的“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設定不高于1萬元的上限。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爲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爲“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範整改。
(三)嚴格規範“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強化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嚴禁誤導投資者。一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增加“該服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充分提示風險。二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公開提示投資者有關提現額度限制、服務暫停及終止情形、讓渡收益情況、提供墊支方的機構名稱等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條款。三是應在實施暫停或終止提供該類服務、變更額度限制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前,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爲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除應當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投資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業務的增值服務。
(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宣傳推介、份額發售與申購贖回等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進行承諾和宣傳,不得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業務信息。
(三)不得爲貨幣市場基金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墊支。
四、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新法規速遞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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