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在實質意義上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形式意義上即爲合同的條款。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這是合同法對合同條款的倡導性規定。
合同條款可分爲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必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該條款,合同便不能成立。一般認爲,合同的必要條款有三: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標的;數量。《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條款,是指必要條款以外的合同條款。若欠缺一般條款,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62、125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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