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相同點: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系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于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兩者的不同點: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
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爲,穩定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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