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哺乳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
那麽,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因爲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所以,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而且這種主張是一定會得到支持的。
其次,如果勞動者也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因爲用人單位的行爲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違法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其標准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另外,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哺乳期內的員工本身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單位仍然是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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