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有證據證明女方和他人同居等,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