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當子女有條件贍養老人而不履行義務時,父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法院根據父母的訴訟請求,查明情況後,可判決令子女給付。如子女堅持不給,法院還可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産。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法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權要求給予經濟幫助和贍養費。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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