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後,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審查、審理,並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稅務機關決定予以賠償的,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