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法律允許的。但特定情況的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一、這些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這些勞動者,即使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介紹: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待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診斷結束沒有因患職業病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來源:法律快車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