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爲。本文爲您一一解讀。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的形式等。
2、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産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産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麽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中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由于有了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4、違約行爲
合同當事人一方出現延遲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等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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