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另有約定和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因爲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受托人利益的,所以委托合同不宜終止。
委托合同不終止的特殊情形
作出上述規定是對當事人任意終止權的限制,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委托關系中的具體化,其目的也是要維系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均衡。但是,委托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終止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對于終止合同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法作了補救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産的,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在此,對這兩種例外情況也應作具體分析:
1、關于“當事人另有約定”
既然委托合同以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爲存在基礎,那麽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受托人,只要有一方死亡、終止或者喪失行爲能力,該種信任關系也就不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礎,自然應當終止但如當事人另有約定,並且該約定屬于以下兩種情況,則委托合同不終止:(1)當事人約定,在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喪失行爲能力後,該委托事務仍應由受托人繼續完成;(2)當事人約定,該委托事務可以轉委托,在受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喪失行爲能力後,該委托事務由次受托人繼續完成。
2、關于“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委托的後果,可能會出現不利于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于此情況下,各國立法幾乎都規定,行使任意終止權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有不可歸責的事由除外。我國《合同法》第410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作出上述規定是對當事人任意終止權的限制,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委托關系中的具體化,其目的也是要維系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均衡。但是,委托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終止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對于終止合同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法作了補救性規定。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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