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是指與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物權訴訟以及一些非訟程序如遺囑檢驗程序遺産案件、破産案件和不動産的強制處分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爲專屬管轄對待。
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下列案件,由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來源:法幫網
Return to lis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