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它具有“一次用盡”的特點。
通常情況下,在委托創作合同約定著作財産權歸屬委托人的情況下,發表權應視爲已由受托人“一次性”行使完畢。當然,受托人不妨在委托創作合同中明確表示同意該作品被發表。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