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身體外部組織的完整和身體內部生理機能的健全,使肌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維持人體生命動爲內容的人格權。
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區別如下:
(一)生命權是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爲基本內容,防止人爲侵害將生命權人的生命終止。而健康權則是以維護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維護人體機能的完善狀態爲根本內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價值爲客體。
(二)侵害生命權的必然後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終止,人的生命活動不再延續,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損害。而違法侵犯健康權則完全不同。健康權遭到侵害,人體生理機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壞,但經過治療,可以完全恢複健康或部分恢複健康,即使不能恢複健康,但生命終究沒有喪失的危險。這是生命權與健康權最明顯的區別,即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法律後果不同。
(三)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損害賠償亦有所不同。這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對勞動能力進行補償上。生命權遭受侵害後,權利人喪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勞動能力的補償問題。而健康權作爲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質手段不複存在,那受害人今後的生活必然存在極大困難,加害人必須對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受損或喪失所帶來的經濟損失負責,應當承擔受害人今後必需的生活費用。對于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用具費用。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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