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是不能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第21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或者不能說明勞動者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辭退條件的,都是屬于違法解除,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