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爲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爲激勵對象。
來源:法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