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6]12號)第十一項規定:“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爲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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