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割,成为了很多人最为头疼也最为关注的问题。
问:丈夫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现双方离婚,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在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答:房产如何分割,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一、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买卖的合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
二、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有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三、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婚前由一方购买房产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购房者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
结语:
现实中,房产因购房人、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房产交付、办理房产证、首付款支付、贷款办理、偿还贷款等各种因素的差异,具体案情亦有差异,针对多样化的案情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一一进行分析。房产在婚姻纠纷中势必成为争议的焦点,如何尽可能统一裁判尺度、平衡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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