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banner

【嘉得信研究】银行抵押债权执行中的常见问题(三)

发布时间:2022-10-13

前言

 

拿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是债权实现的第一步,案件进入执行后,仍可能面临各种挑战。本文以深圳执行实务为例,旨在梳理银行抵押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事项,分析并提供基本解决思路及法律依据。

 

常见风险事项及应对思路

 

 

 

法院如何确定抵押物处置参考价,拍卖起拍价格能否调整?拍卖文书送达时间有何要求?

 

抵押资产变价处置的效率始终是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重要问题,快速处置资产是的贷款回收的法宝,与之相反,拖沓断节的程序不仅会影响清收的效率,使得案件逐渐被贴上“难”的标签,进而迟迟无法变现回款。执行案件处置资产效率低下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案件多次公告、评估,程序推翻重来,让申请执行人叫苦不迭。

201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改变了过去主要以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局面。目前,法院主要采取当事人之间议价、向有关机构定向询价或网络平台综合询价的方式进行,相较于评估,免去了摇珠确定评估机构、上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等繁杂的程序,财产处置效率得以显著提升,正常情况下,一般一个月左右即能完成以前需两三个月时间做的工作。

在深圳法院执行实务中,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有证房产市价查询问题的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以查询的市价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深圳法院进行第一次拍卖时,不调整起拍价格。深圳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内已登记不动产统一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定向询价的通知》,明确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获取的相应不动产的定向询价价格,在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时,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降价确定拍卖起拍价,但不得低于该价格的百分之八十。故当遇到询价价格偏高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按该规定调低起拍价格。

在执行文书送达方面,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故相较于原来六十日的公告期,执行的周期也进一步缩短。

 

 

银行抵押债权案件中,与参与分配相关的问题

 

当抵押物被依法处置,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时,通过参与分配另案处置的资产是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但由于目前与参与分配制度配套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实务中仍存在较多争议。

与银行抵押债权相关,值得关注的问题有:1.抵押物尚未处置,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其他已处置的资产;2.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截点;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何参与分配。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问题1,根据广东高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无论债权人是否有其他担保,抵押物是否处置,均不能成为阻却债权人参与分配债务人其他资产的理由。归根结底,还应审查债权人是否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①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此处不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

对于上述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但什么时间为“财产执行终结前”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作出解释,执行实务中,参与分配时间截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认定标准:①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②制定分配方案之日;③分配方案送达之日;④执行款发放给债权人之前。而深圳地区法院的做法,主要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第十四条,执行法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任一方参与分配债权人,或者向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签署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的笔录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次分配的,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粤0306执异524号]。显然,该做法从时间上来看是比较合理,既不会严重影响参与分配债权人的权利,也不会过分的造成执行程序的拖延。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立法规定值得期待。

 

对于上述问题3,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其他债权人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至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参与分配,狭义的参与分配制度仅适用于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10号]。而从广义的参与分配来说,企业法人的资产被处置后,人民法院仍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复14号],但分配的规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在无法转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返回列表页
来所路线
电话咨询
免费热线:400-823-0988
微信咨询
关注我们
关注抖音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