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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公司法》新修订六问六答,解读新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1-11

债务人配偶偿还部分借款利息,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基本案件信息

(一)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曾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上诉人):林某

 

(三)管辖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曾某与杨某和林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和林某之间为夫妻关系。2017年8月1日,杨某向曾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曾某于借款当日分10笔将50万元借款汇入杨某指定账户。2018年3月8日,杨某继续向曾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曾某于借款当日将100万元借款汇入杨某指定账户。2021年6月8日,曾某与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确认杨某向曾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上述款项出借后,曾某与杨某每月均有对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6月8日,杨某共欠曾某本金合计150万元,结欠利息281000元;杨某承诺利率仍按原约定执行,并于2021年9月8日前向曾某偿还所欠全部本息。《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期,但是杨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杨某向曾某借款期间,林某共计11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曾某偿还借款利息合计25万元。

 

杨某与林某在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曾某遂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与林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林某辩称本案借贷关系是发生在杨某和曾某之间,被告林某并非本案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将林某列为本案被告本身就是错误的。案涉债务不属于杨某与林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杨某分别借50万元和100万元,并转入到案外人账户,如此大金额的款项不可能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林某根据被告杨某的请求,曾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本人账户向杨某告知的账户先后转账支付了11 笔款项,但该转账行为只是出于道义代杨某支付而非对杨某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或是债务加入。

 

案件焦点

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杨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是否须对杨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林某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两被告在我国内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均在内地,并育有三个子女,在(2020)粤0306民初42688号案件中作为丈夫的被告杨某于2020年10月参与被告林某名下房产的买卖,并要求涨价100万元,以上可以推出两被告在案涉债务发生期间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良好和互相扶助。被告林某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被告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先后十余次向原告曾某累计还款 20 余万元,且每次还款金额均为原告曾某与被告杨某约定的利息相符,因此本院综合认定被告林某对被告杨某的案涉债务构成了事后追认,因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是案涉债务发生在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在此期间内先后多次向曾某转账累计达二十余万元,转账时间较为规律,此外多笔转账金额与分别以500000元、1000000元、1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数额相符,而林某对其多次向曾某转账的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因此本院综合认定林某对杨某的案涉债务构成了事后追认,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嘉得信律师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杨某与曾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议点在于杨某与曾某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是否需要对杨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庭审过程中,林某多次陈述其对借款不知情,仅是按照丈夫杨某的指示向曾某支付款项,从未对案涉借款进行过追认。

 

嘉得信律师经分析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对外还款的法律后果。同理,按配偶一方指示对外还款,实际上是配偶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的一种概括债权债务承继。如果林某当时对转出款项有异议,按常理,第一时间应与其丈夫杨某联系询问具体转账原因,但林某听从了杨某,按其指示转给他人,这显然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林某每月有规律地向曾某偿还利息,其称对借款不知情是明显违反常理的,本案应依法推定林某对涉案借款是知情不持异议的,其参与了杨某的对外负债活动,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为,因此其应该与杨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践中,债务人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嘉得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调取债务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在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嘉得信律师通过法律检索、案例检索等方式,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最高院、广东高院、深圳中院和前海法院等多个相关类似判例,供法院裁判时参考,最终成功实现了最初制定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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