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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信用卡出借给他人的潜在风险

发布时间:2024-05-06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信用卡相关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有的人将信用卡借给亲朋好友使用,也有的人出于赚钱目的将名下信用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行为不仅可能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征信记录受损,更有甚者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持卡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均会与发卡行签订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这标志着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已完成合同的订立。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后,虽然刷卡消费的并不是持卡人本人,但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持卡人仍应当向银行偿还欠款,如逾期未还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此外,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持卡人出借信用卡后未及时还款的,还可能会面临被银行起诉的风险

 

以案释法:

2021年5月至8月间,王某借用李某的信用卡,欠款共计7万元。后王某虽偿还部分欠款,但尚余3万元未还。9月8日,王某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称信用卡欠款由其本人(王某)继续偿还,并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分五个月还清。李某在王某未能及时还款时,归还了上述信用卡欠款,现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将其信用卡出借给王某,其出借的资金并非李某的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因此,李某将信用卡出借给王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王某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3万元已由李某还清,该款项应由王某向李某返还。而关于李某主张的借款利息,经向李某释明借款合同无效后,李某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效力

虽然多数法院认同出借信用卡是民间借贷纠纷的一种,但案件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大多因以下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1.出借信用卡存在转贷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获取资金,又将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

 

2.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将信用卡里的透支额度出借他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持卡人(出借人)可以向借用人主张返还财产,但是法院仅支持借用人偿还本金,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单独约定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持卡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近几年公安机关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件中发现部分人通过出售、出租银行卡的方式赚取钱财,这样的赚钱方式,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我国的第三大刑事犯罪。目前“帮信罪”多伴随着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手机卡的行为出现。

 

以案释法:

2021年10月,张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陌生人使用,致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其信用卡转账诈骗陈某等13人的资金共计108万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2000元。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如果借用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出借人)也有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如:涉嫌诈骗罪或帮信罪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依据涉案金额及情节轻重,可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持卡人(出借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后,即使借用人在持卡期间只是过度透支没有进行违法行为,但如果出借人对过度透支行为知情,且没有及时代为偿清欠款,存在恶意透支情形的,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持卡人可能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后有可能因借用人未按时还款产生违约责任,甚至恶意透支等行为产生刑事责任,以上问题均会记录在持卡人(出借人)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删除。”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势必会影响持卡人的工作生活,可能面临不准予贷款、申请信用卡不通过等情况,更有甚者会被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可能给持卡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因此,持卡人应严格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切勿将信用卡出借或转交给他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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