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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浅析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4-09-29

在《民法典》明确增设居住权后,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居住权和抵押权并存和冲突的情况日益增多,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新的难点

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增的用益物权,旨在保障居住人的基本居住需求,而抵押权则是债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当两种权利在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两种权利的保护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审理焦点。

 

一、居住权设立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1.对于老年人而言,他们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等亲人后,通过设立居住权确保自己老有所居,避免因子女不孝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住所。这为老年人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2.离婚案件中,经济困难的一方可能在房屋分割上处于劣势,但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保证其有居住的地方,不至于因离婚而陷入居无定所的困境。

3.对于一些特殊需要照顾的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居住权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丰富财产分配方式

1.在家庭财产传承中,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不同的继承人进行更加灵活的安排。例如,将房屋所有权给予某个继承人,同时为其他有居住需求的继承人设立居住权,这样既可以实现财产的有序传承,又能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2.在遗产处理方面,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为特定的人设立居住权,而不必将房屋完全给予某一个人,使遗产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三)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利用

1.以房养老模式中,老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同时设立居住权,既可以获得一笔资金用于改善生活,又能在熟悉的环境中继续居住,实现了房屋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利用,也为养老提供了新的途径。

2.对于一些闲置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将房屋提供给有需要的人居住,避免房屋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减少因居住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明确了各方的居住权益,避免了因居住问题产生的争议和冲突,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2.在社会层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居住保障,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设立居住权要件

(一)形式要件

1.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2.遗嘱形式: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关于居住权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实质要件

1.客体为住宅:居住权的客体应为住宅,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竞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但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登记生效: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当抵押权和居住权产生对抗冲突时司法实务观点

目前《民法典》对抵押权和居住权并存时并未明确如何处理,但根据居住权设立目的和条件,司法实务中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来确定权利保护的顺位:

(一)权利设立的时间顺序

一般来说,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例如,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那么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会对居住权产生影响;反之,如果居住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居住权可能得到优先保护。

1.登记时间:居住权和抵押权的设立都需要进行登记,登记的时间是确定权利先后顺序的重要依据。以登记时间为准,能够为权利的顺位提供明确且具有公信力的判断标准,避免因时间认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2.合同约定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登记时间可能存在争议或不明确,但如果居住权合同和抵押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权利设立的时间顺序,法院也可能会参考合同约定来确定顺位。不过,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序不能对抗已经合法登记的权利。

(二)权利的性质和目的

1.居住权的基本保障性:居住权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社会意义。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考虑到居住权对于居住权人生活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倾斜保护,尤其是当居住权人属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居住权,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益和生活稳定。

2.抵押权的经济担保性:抵押权主要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抵押权人通过抵押权来确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对抵押物的处置获得优先受偿。法院在考量时会权衡抵押权所保障的债权的经济价值和实现难度等因素。

(三)当事人的主观善意

1.居住权人的善意:如果居住权人在设立居住权时不知道该房屋上已经存在抵押权,或者虽然知道但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查阅不动产登记记录等),且其取得居住权是基于合法、合理的原因(如正常的房屋交易、继承等),那么居住权人的善意可能会使其权利得到更优先的保护,或者在权利冲突时获得一定的补偿或合理安排。

2.抵押权人的善意:同样,如果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不知道该房屋上已经存在居住权,或者已经对房屋的权利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知晓居住权的存在(如居住权登记存在瑕疵等),那么抵押权人的善意也可能会影响到权利的保护顺位。例如,抵押权人可能会主张居住权的设立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从而请求法院撤销或限制居住权,以保障其抵押权的实现。

(四)对权利实现的影响程度

1.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如果居住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例如导致抵押物难以变现、大幅降低抵押物的价值等,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抵押权,要求居住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放弃或限制其居住权,以便抵押权人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例如,如果居住权人长期独占房屋,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或出售,影响了抵押权人通过抵押物变现来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2.抵押权对居住权实现的影响:反之,如果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会对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替代住房、给予适当补偿等)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那么法院可能会在保障居住权的前提下实现抵押权。比如,抵押权人通过与居住权人协商,在不影响居住权人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部分出租或采取其他灵活的处置方式来实现债权。

(五)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居住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法律法规可能会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权利顺位规则,或者对某些类型的居住权(如基于公共利益、社会保障等设立的居住权)给予特殊保护。此外,政策导向也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例如,在一些地区,如果政策鼓励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那么在处理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居住权;而在强调金融市场稳定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政策背景下,抵押权的保护力度可能会相对更大。

(六)公平和合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处理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问题时,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公平和合理原则进行权衡。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考虑案件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是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出现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结果。例如,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处理会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因此获得相应的重大利益,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对权利顺位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更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之,处理抵押权和居住权的冲突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四、法律建议

在处理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的纠纷时,建议各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合同约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居住权的内容、设立条件、保护措施及优先级,以减少未来纠纷的可能性。

(二)法律咨询与审查:在设立居住权或抵押权时,建议各方咨询法律专家,确保合同和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避免法律风险。

(三)合理安置:在执行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应对居住权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时间和过渡安排,尽可能减少对居住权人生活的影响。

(四)调解与和解:各方应积极寻求调解和解,避免对居住权人生活造成过度干扰。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居住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五)法律程序遵循:执行抵押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居住权人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合理安排。

 

五、结论

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居住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问题,涉及对权利优先级和法律保护的平衡。通过明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和法律保护,能够有效处理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处理争议,以达到合理平衡。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对于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中居住权和抵押权冲突问题将得到明确和规范,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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