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信用贷逾期不良占比居高不下。大量案件依赖诉讼回款,银行却面临着诉讼周期长、费用成本高等困境。支付令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的督促程序,对于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可联系的信用贷案件,银行可通过支付令实现高效追偿。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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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便捷高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需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需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通常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期限最短为3至6个月,不含立案审核、诉前调解等时间。而支付令在送达债务人15天后,若债务人无异议,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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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低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银行信用贷案件数量多,按此标准收费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债务人最终承担较低的实现债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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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能快速进入执行阶段,显著缩短清收周期。
支付令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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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受理条件设定严苛
对于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除满足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外,不同法院对申请支付令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查较一般案件更为严苛,加之部分法院相关处理机制不完善,从而间接延长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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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送达债务人难度较大
支付令要求能够送达债务人,送达要求高且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明确支付令自行失效的情形之一是“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实践中,债务人逾期后可能会隐匿行踪,因无法有效送达而导致支付令终结的情况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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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地域管辖的选择范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信用贷债务人较为分散,其住所地基层法院各不相同,使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增加额外的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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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滥用异议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该条款仅对异议提出了书面的要求,但未明确规定异议审查标准,债务人可任意行使异议权,一旦法院认定债务人异议成立,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还需额外承担申请费用。
银行如何筛选符合条件的
信用贷案件申请支付令
银行信用贷案件通常具有“借款合同标准化、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额较小、数量多”等特征,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核心条件。结合支付令的适用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信用贷案件可申请支付令:
(1)债务已到期:启动内部审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模糊条款;债务性质符合支付令适用范围,排除涉及担保、夫妻共债等复杂案件;确认债务人可联系,且债务人对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无异议。
(2)筛选管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同一区域多笔到期信用贷案件集中申请支付令,降低银行成本。同时,查询对应辖区法院的支付令专用立案通道,提高效率。
申请支付令的证据收集、
申请书内容及债务人异议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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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的证据收集
(1)债务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信息;
(2)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借款合同(线上签订借款合同的,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材料);
(3)履约证明:放款凭证;
(4)违约证明:逾期还款明细、催收记录;
(5)欠款账单:提交详细的债权计算明细,明确债务人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各项金额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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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书的内容
支付令申请书除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明确请求给付金额及事实依据等基本信息外,对较大金额的欠款,建议附加“分期还款计划”,制定灵活合理的还款方案,帮助债务人缓解经济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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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
准备应对策略
(1)若债务人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务已清偿或不认可给付金额为由提出异议,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说明债务人可能利用异议权拖延时间,应及时跟进异议审查进展,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认定债务人异议不成立。
(2)若债务人对给付金额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由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
(3)若债务人的异议涉及计收利息、罚息、复利适用利率过高或质疑复利的合法性,立即进行书面答辩,根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论证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银行在处理信用贷逾期案件时,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通过申请支付令,能够以高效、经济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支付令程序存在一定局限性,银行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回收效率。